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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4-22      ·点击次数:554

关于印发《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银川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银川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上级股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结合实际情况,由公司纪检、财务人员组成内审机构,成立审计工作部,机构设在财务部,负责开展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党委、董事会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经费需求。
 
第三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即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即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即被审计单位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公司审计机构接受检查;
2.就地审计。公司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包含: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相关标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情况;
7.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具有以下职权:
1.召开公司、部门、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通知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
3.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少于2人。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妥善报告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资料。(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规范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八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遗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2.要素齐全,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
3.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4.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作重点说明;
5.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在要求的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补充核实,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工作部应当实行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组将编制的审计报告连同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项目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重要资料,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公司主要领导审阅后,由公司董事长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形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内部审计人员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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