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夏四维金盾押运公司
员工培训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现将修订完善的《宁夏四维金盾押运公司员工培训制度》予以印发,请予以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5日
宁夏四维金盾押运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公司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打造优秀员工团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基层深入细致、有序高效地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项培训、技术练兵工作,促进培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培训工作遵循全员性、目的性、计划性、全面性、跟踪性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体系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组织体系的系统管理、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与协调、培训效果考核考察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培训工作的协调与报备等。
第五条 为保证高效完成公司整体培训任务,督促落实培训的整体工作,在公司内部建立自上而下、权责明晰的培训组织体系。培训工作总体业务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指导与管理,并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各部门的深度专业培训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押运职业培训由内部和外部培训构成,其中内部培训分为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两大类;外部培训为保安员证及持枪证等执业资格证培训。
第七条 新员工培训重点针对公司当年度新招收员工,旨在帮助新入职员工了解公司概况和押运工作要求,尽快适应和熟练掌握专业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八条 新员工培训及在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新员工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武装守押理论和体能、队列、枪支使用、守护押运勤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在职培训指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工作期间接受的培训,旨在提高在职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
第九条 在职培训中,属于各部门内部特定的具体工作技能培训,由所属部门负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各部门共同的培训内容,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外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证件考核机构确定培训时间,报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内容有职业道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武装守押理论和体能、队列、枪支使用、守护押运勤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射击等实操技能,并考核机构组织理论及实操考核,颁发资格证。
第四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次年对公司总体培训的建议与要求。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及公司特定时期的具体情况,汇总、平衡、协调各部门的需求,制订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各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培训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在公司网站予以公布(年度计划制订期为1月至2月,2月底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培训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加以适当的修正与调整,培训计划的修正与调整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计划一旦通过,各部门要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半途而废。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章 培训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级别培训、岗前培训、大型专项培训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环节深度培训、部门内部转岗培训以及因部门工作需要而增加的计划外培训,并自行负责部门工作中需要的培训资料整理。外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章 培训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培训形式包括:授课式、操作训练、观摩、观看录像、讨论、自学后互相交流、外出受训、参观以及外出受训后进行再培训、技术比赛等。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星期公布培训课程、培训地点、培训讲师及参训人员。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也可根据培训内容指定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涉及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并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新加入职员工,均要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考试合格后予以录用。
第二十一条 参训人员在培训开始前15分钟到场,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参训人员签到,培训讲师应提前5分钟到场。参训人员要遵守培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参训时关闭手机。
第七章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作为今后绩效考核、人事调动、晋升等参考。
第二十三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的组织者应填写《培训记录报告表》,内容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效果等,归集整理为基本材料。
第八章 培训预算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下年度的培训预算。培训预算具体包括外聘讲师费用、资料制作费用、外部培训时员工的餐费、考试费、证件费等费用。外部培训费用依据培训考核机构确定的费用标准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部门、员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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