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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7      ·点击次数:1109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文件
   
宁四工发[2015]10

关于印发《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分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评管理办法》)通过多次修改,目前已审核定稿。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本《考核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请你们召开相关会议,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考评管理办法》及《考评细则》,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公司领导
       各部门  分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公司综合部              2015年1月27日印发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及提升押运服务质量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机关、各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基层押运员的管理,全面提升管理人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竞争激励机制是以管理人员“党员示范岗”和基层押运员“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塑造一流押运形象,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核心,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积极营造“比、学、赶、超”工作氛围,引导广大党员、职工立足押运工作实际,在本职岗位和押运服务过程中推进“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的品牌创优提升工程。
第三条  “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创建活动是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共产党员、团员和青年职工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1)“党员示范岗”是以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为主体,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原则,在较长时期内发挥示范标杆作用的先进集体。
    (2)“党员达标示范车组”是以党员、团员和青年职工为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服务金融客户、打造企业形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二章  领导、监督机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委员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主任,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各部门、分公司经理、书记为成员。
第六条  职工竞争激励机制考评管理委员会为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的审批、命名、表彰奖励、授牌和管理等。
第七条  考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综合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八条  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各基层党支部、分公司配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为“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的日常监督机构,负责为公平、公正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创建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必须坚持条件,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一)公司“党员示范岗”岗位标准:
“党员示范岗”岗位成员由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部分非党员组成。
    (1)政治品德优秀。岗位成员党性观念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能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在思想和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2)业务技能精通。岗位成员能够立足本职,不断钻研管理知识、押运业务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水平以及与押运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积极主动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业务竞赛和教育培训活动;
    (3)爱岗敬业。岗位成员服从工作安排,热爱本职岗位,工作中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积极履行本职岗位职责,敢于担当,不沾轻怕重、推诿扯皮,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团结协作。岗位成员带头增进团结,大局意识强,自觉围绕中心做好工作;同事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不搬弄是非,不斤斤计较,关系融洽,在社会交往中坚持与人为善、互帮互助,弘扬团结友爱精神。
(5)服务基层意识强。岗位成员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善于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主动联系或合理反映诉求,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立足本职岗位,落实优质服务承诺,态度和蔼有礼、服务热情周到,公开办事程序,全面落实首问责任、一次告知等制度,积极履职践诺,无投诉、问责现象发生。
(6)清正廉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自我要求,在服务基层和队伍管理过程中,不向客户单位和押运员索要财物,接受吃请、娱乐等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各种名目中饱私囊或变相克扣押运员各项补助。
(7)遵章守纪。岗位成员自觉维护党章,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公司“党员达标示范车组”集体的基本条件:
(1)车组主要成员由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青年职工共同组成;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考核,无违法、违纪行为;
(3)带头参加公司组织的志愿服务及保障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车组成员能严格执行守押操作规程,在押运服务过程中无客户或群众投诉,得到客户和群众认可;
(5)车辆无交通责任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无闯红灯、开霸王车、斗气车、压黄线行驶、占道行驶等情况;
(6)车辆内部、外观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有序,车体及各构件擦拭干净,无污垢、无油迹;
第四章  评选与奖励
第一节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的评选由创建集体所在党支部组织,各部门、分公司考评小组在每季度末十五日内,先行自评,逐级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的集体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星级考核规定分值。
(一)“党员示范岗”采取季度考评,由创建集体部门经理按照《宁夏四维金盾押运公司党员示范岗考评细则》对岗位各成员进行考核打分,部门经理由分管领导考核打分,成员考核分值相加除以成员数即为该部门最后考核得分,
(二)“党员达标示范车组”采取季度考评,由创建集体所在部门经理、书记、中队长组成考评小组,按照《宁夏四维金盾押运公司党员达标示范车组考评细则》对车组各成员进行考核打分,成员考核得分相加除以成员数即为该车组最后考核得分,中队各车组考核得分相加除以车组数即为中队长考核得分,各中队长考核得分相加除以中队长人数即为分公司经理、书记的考核得分。
(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也纳入全员季度考评,其中,分管领导的季度考核得分为分管部门、分公司经理、书记考核得分相加除以部门、分公司经理、书记即为分管领导的考核得分;公司董事长的季度考核得分为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相加除以班子成员数即为考核得分。
(四)“党员示范岗”季度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方可评为“五星”等次,80—89分为“四星”等次,70—79分为“三星”等次,60-69分为“二星”等次,60分以下为“一星”等次。
(四)“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季度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方可评为“五星”等次,80—89分为“四星”等次,70—79分为“三星”等次,60-69分为“二星”等次,60分以下为“一星”等次。
第十三条  “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季度考评达到“五星”分值和标准的,由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确定为本季度“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分公司组成自评小组在每季度末前十五日内根据考评细则对创建集体进行考核自评,将考评结果(含1-5星)上报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组进行相互交叉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将创建集体验收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创建集体,由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命名、授牌、奖励。
第二节  复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实行季度复评考核制度,已获得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的,每季度必须参加季度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考评管理考核组以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为标准,以考核细则为依据,组织季度考评工作,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验收,达到五星等次的,继续挂牌;未达到“五星”等次,撤销其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星级”考核工资。
第三节  奖励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对获得季度“党员示范岗”达到“五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岗位100%季度考核工资(三个月考核工资之和),获得“四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岗位90%季度考核工资;获得“三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岗位80%季度考核工资;获得“二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岗位60%季度考核工资;获得“一星”等次的集体成员不予核发季度考核工资。(季度内三个月的考核工资不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在工资中予以兑现)。
对获得季度“党员达标示范车组”达到“五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100%季度岗位考核工资(2000元),获得“四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90%季度岗位考核工资(1800元);获得“三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人80%季度岗位考核工资(1600元);获得“二星”等次的集体成员每人核发本人60%季度岗位考核工资(1200元);获得“一星”等次的集体成员不予核发季度岗位考核工资。(季度内三个月的考核工资不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在工资中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集体的成员,在年底评先以及晋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优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不是党员的,根据其递交入党申请书情况,优先推荐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实行“星级”挂牌制度。
     (一)创建期间,“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成员是党员的必须统一佩戴党徽,团员佩戴团徽,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管理人员须在办公室显要位置摆放“争创党员示范岗”标示,押运车组在车体统一位置粘贴“争创党员达标示范车组”标识。
    (二)获得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荣誉的集体,应在办公室、车组指定位置摆放和悬挂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标志标识;其成员在其工服左上角佩戴相应的“五星”标牌。获得“四星”以下“一星”以上的集体成员,也必须在其工服左上角佩戴相应的“星级”标牌。
第二十三条  “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标牌及创建集体成员个人的“星级”标牌由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制作,粘贴或佩戴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对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班车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集体、成员需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根据纪检监察室检查监督情况作出处理,发现有不达标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逾期或连续两次发现不达标的,则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其标志标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曝光:
(1)党员示范岗或车组成员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
(2)工作态度恶劣,一月内连续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属实者;
(3)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工作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者;
    (4)党员示范岗个人或车组成员违法违纪,违反党纪的;
(5)在押运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交通责任事故(全责、主要责任);
(6)违纪、违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荣誉称号,由公司考评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所在基层党支部、分公司配合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公司“党员示范岗”、“党员达标示范车组”集体。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支部、分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之前所制定的职工奖惩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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