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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银川通联党委《关于规范党费收缴标准 从严做好交纳党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      ·点击次数:1306

各部门、分公司党支部:
    现将银川通联公司党委《关于规范党费收缴标准 从严做好交纳党费工作的通知》(银通联党发[2016]31号)转发你们(以下简称《通知》),请各支部认真组织所属党员进行学习,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标准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纳党费。公司党委将按照银川通联党委《通知》要求,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党费交纳标准核算出每一名党员每月应交纳的党费数额,各支部须根据核算出的党员党费交纳数,对照2016年上半年党员党费交纳数,及时补足上缴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汇总上缴银川通联公司党委。
 
    附:银川通联公司党委《关于规范党费收缴标准 从严做好交
        纳党费工作的通知》(银通联党发[2016]31号)
 
          
 
 
 
 
 
           中共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
 
 
 
 
                                                        
  抄送:公司领导
        各部门、分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6年7月1日印发 
 
 
关于规范党费收缴标准从严做好党员
交纳党费工作的通知
 
所属企业党委(党总支、支部):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各所属企业在党费收缴工作中出现了个别基层党组织对政策把握不准不严,党员不及时、不足额、不主动交纳党费等现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共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党费收缴标准从严做好党员交纳党费工作的通知》(银国资党发【2016】44号),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标准,从严做好国企党员交纳党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工资的党员主要指所属国有企业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
企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以及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检查办案人员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临时性的收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其他党员
    1、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生活性补贴。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及。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退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数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党费交纳标准
    1、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4、流动党员外出期内在流入地未就业的,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5、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有关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要从本《通知》下发后,认真对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特别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党员、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等,要重点自查,与财务、社保、民政等部门对接,核实其党费交纳基数。7月1日(星期五)上午12:00时前,各所属企业党组织将本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银川通联资本党群部(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2、自查自纠结束后,从2016年7月1日起,企业各党支部要提醒党员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对收入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核算,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费。对外出学习的党员,可创新微信、支付宝等新渠道,方便党员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时,要建立党费收缴台账(见附件),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手册》(各企业党组织于7月10日前到银川通联资本党群部领取)如实记录,交由党员本人保存,作为交纳党费的依据。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接受党员监督。
    3、各所属企业党组织要按规定比例,每半年足额向上级组织部门上缴一次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同时上报本单位收缴党费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上缴党费明细、收缴中存在的问题等)。
    4、还未收缴2016年上半年党费的企业党组织要于6月30日前全部收缴完毕(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已明确规定)。
 
    (联系人:官晓晶         联系电话:8538261)
 
 
 
 
 
 
        中共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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