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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3      ·点击次数:1046

各部门、分公司党支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指引,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为了严格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精准执纪”,现将银川通联公司转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公司各党支部、纪检监察人员及各分公司纪检小组相关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习和工作落实情况及具体措施办法于2016年8月8日前报公司综合部。
 
     附: 1、银川通联关于转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
          “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
          2、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印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
           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
           意见》
 
 
 
 
 
          中共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公司领导
        各部门、分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6年8月3日印发 
                            关于转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
      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属企业党组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指引,运用好“四种形态”做到“精准执纪”,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也是落实党纪党规的责任所在。现将《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
 
 
 
            中共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印发《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
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指引,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是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为更好的履行职责,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上紧发条压实担子,着力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抓早抓小”,着力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加强纪律教育,着力唤醒党员干部党章意识;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着力转变干部作风;坚持保持高压态势,着力惩治腐败行为;坚持程序得当,着力体现执纪效果,真正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逐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此页无正文)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银川市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实现“四种形态”全面化、实践化、精准化,推动我市“小事问责立规矩、违规追究挺纪律、违纪查处严惩戒”工作思路更好的落实,现就“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确保纪律严明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总要求,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进一步深化,必须落到实处。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严起来,严格执行“六大纪律”,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严的措施管住党员干部,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变成“破法”。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始终保持纪律惩戒的高压态势,以更加严格的纪律执行,增强纪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彰显党纪严于国法。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从工作、生活等细节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抓住作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对一些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错误,综合运用教育警示、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提醒、及时纠正,持续强化小事问责,严查“三不”案件,早查处,早遏制,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把纪律和规矩体挺在前面。坚持全面审查、管住多数。要树立纪律审查全方位、全覆盖的理念,既要明确执纪监督重点,又要创新方式方法;坚持制度管人管事,强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坚持巡察监督,管严管实;坚持点面结合,扩大范围,管到位、管到份,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重点监督管理,对其他党员、干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发挥派驻优势,延伸监督触角,使纪律审查有的放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三前一后”具体做法,教育、规范、告诫在前,惩戒在后。注重“身边人身边事”的警示教育、通报作用,针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警示提醒,防患于未然;对易出、易犯问题的关键环节,要早规范;对于违纪人员,以组织处理、纪律惩戒等方式,注重执纪效果。在执纪监督问责的同时,注重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案促教,以案明纪,以案明责。
    二、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确保精准适用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党内生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一)“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巡视检查、考核考评、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反映过于笼统、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等问题;纪律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谈话提醒,批评警示、诫勉、通报、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并进行整改、在一定范围内作检讨等方式处理,其中对群众反映较大不适宜担任现任岗位或职务,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种形态适用情形: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诫勉、调整岗位或予以免职。经初核后立案调查,其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有违纪事实且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或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调整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
    第三种形态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层次。
    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种形态”的转化
    第一类转化情形: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如有谈话函询对象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需进一步核查的;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说明存疑的;全部或部分否认问题,但不能完全排除问题的及时转为初核处理。初核过程中如发现违纪问题属实,其在被函询时有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可转化为二、三、四种形态处理。
    第二类转化情形:初核案件中,如被初核对象违纪事实较轻且在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情况又主动改过,并积极挽回损失,可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立案案件中,如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
    第三类转化情形:如发现违纪事实严重但尚不涉嫌犯罪的,符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可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符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或加重情节的,可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第四类转化情形:对于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节较轻的且积极挽回损失,经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可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三、 认真践行“四种形态”,确保监督到位
    各级党组织在净化党内关系方面要责任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纪律审查方面主动履责,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确保监督效果,筑牢第一道防线。
    1.压紧压实“两个责任”。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问责必严,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2.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严格执行《银川市党风廉政巡查制度(试行)》,对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划分的9个片区,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巡察力度。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大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发挥电视问政“三位一体”监督模式,呈现监督的“蝴蝶效应”。
    3.严肃问责立规挺纪。针对庸政、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为政不为等问题,按照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所列的50个方面305种不当行为,严肃问责,纠小错,惩小过,以成文的“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
    4.发挥派驻监督优势。通过派驻机构定期了解驻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大事项是否依规依纪开展等情况;定期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派出(驻)纪检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协作区的通知》,强化派驻机构查办案件能力。
    5.突出剖析整改实效。通过民主生活会,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存在的问题,集中整理提出,会上要求解释说明,会后跟踪督导整改,对存疑的问题及时跟进核实。
    6.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及时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教育效果。及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以案说纪等,增强警示教育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实现教育内容入脑入心。
    四、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确保执纪效果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严格区分问题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确保实现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
     (一)线索管理从严,着力排查研判,重在分类处置
    7.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纠风治理、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拓宽渠道。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重点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个人重大事项变化等情况。
    8.分类管理排查研判。对问题线索分类梳理,全面清理核查,形成分类台账;定期对反映的各类问题进行甄别研究,确定重要问题线索,将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主要对象,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查处的重中之重。
    9.严格监督线索处置。对线索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的线索,对谈话函询的结果加大再核查力度,对暂存线索定期清理,逐步达到存量起底,增量归零,保障线索处置及时,确保执纪到位。
    (二)谈话函询从严,着力诫勉整改,重在积极挽救
    10.确定谈话函询对象。按照《银川市谈话函询办法》规定的情形及时开展谈话函询。反映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可以谈;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可以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其中对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话函询。
    11.履行谈话函询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谈话函询。谈话时,对谈话主要情况需进行记录。谈话后,被谈话人应按照谈话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函询时,被函询对象要针对函询内容逐条答复并做出承诺。谈话记录、书面说明及函询回复应留存备查,同时复制移交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备案。谈话函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函询回复未说清问题的,可采取谈话等形式深度了解核实。
    12.加大通报诫勉力度。对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不构成违纪但群众反映较大、或构成轻微违纪但达不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问题,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整改。对于在现任工作岗位出现能力不适应、引发单位矛盾纠纷、班子不团结以及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原职的其他情况的,及时会同组织部门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进行岗位调整或其他组织处理。
    13.善用谈话函询结果。谈话函询后,认定反映问题不实的,提出了结处理意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涉及严重违纪的,提出初核或者立案调查的处理意见;反映问题不能确定存在的,提出暂存或了结的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任免、奖惩党员、干部时,应先查询谈话函询档案,结合谈话函询内容、整改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和考核奖惩党员、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纪律审查从严,着力打虎拍蝇,重在严肃惩戒
    14.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及关系到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问题重点审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的违纪行为,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老百姓身边的“微腐败”等,快查快结。
    15.改进纪律审查方式。初核阶段,对部分问题在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可适当运用函询手段,及时处置、了结,节约办案力量和时间。突出纪法分开,立案案件中,对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重点核查,立案调查期间新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不进行核查,仅作为线索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理后,如对证据、定性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再提出补证意见,仅作为线索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突出纪在法前,对涉嫌犯罪问题应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做出党政纪处分,个别无法及时做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可先行做出党纪处分,同时协商组织部门先行提出免职建议。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应加强跟踪监督,了解案件处理情况。
    16.落实“一案双查”追责。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审查本案、原案的同时,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审查。
    17.准确把握处理原则。把握宽严相济原则,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与组织部门沟通协商,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在轻处分、重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恰当采取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职务调整的组织处理建议,实现良好的政治、纪律和社会效果。
    18.放大惩戒警示效应。认真落实纪律审查“一案三书”制度,坚持把监督和防范、查处和警示、惩治和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下达《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时,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建议书》。剖析“两个责任”缺位、制度规范缺失、监督管理缺口的原因,对症下药,整改到位,促进惩治效果向预防效果转化,发挥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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