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分公司党支部:
现将银川通联公司党委转发《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公司各党支部及纪检监察室、分公司纪检监察小组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
附:1、银川通联公司党委关于转发《银川市纪律审查
谈话函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
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抄送:公司领导
各部门、分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6年8月23日印发
关于转发《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
函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企业党委(党总支、支部):
现将《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实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
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银川市纪律审查谈话函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函询,是指纪律审查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四)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谈话函询了解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实施谈话函询应分级进行:
(一)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实施,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其他领导实施。
(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分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实施;对下一级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分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下一级纪律检查机关、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实施。
(三)派出(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谈话,由派出(驻)机构主要领导实施。对归口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被反映人谈话,由派出(驻)机构主要领导直接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实施,也可由派出(驻)机构进行函询。
第四条 实施谈话函询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谈话函询前,应填写《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进行。
(二)实施谈话的,应当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原因,听取被反映人的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三)实施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格式见附件2),被反映人要在笔录上签字压印。受领导委托、指定开展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四)实施函询的,应制作《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格式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反映人,一份送达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
(五)函询对象在收到《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后,单一问题3个工作日内,多项问题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并附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书面回复材料须经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函询机关,领导干部的函询结果应纳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经函询未说清问题的,可再次对其进行谈话、函询。
(七)对回复没有问题的应严格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五条 谈话函询后,由参与谈话函询的人员写出《谈话函询报告》(格式见附件4),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谈话函询结果存疑或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转初核或转立案调查;
(二)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问责或组织处理;
(三)经谈话、函询后尚不能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核实的,予以暂存;
(四)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
第六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由承办人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七条 承办人应认真梳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卷。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室的谈话函询案卷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保管;派出(驻)机构的谈话函询案卷,由派出(驻)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时,有轻微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被反映人接受组织谈话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有轻微违纪被谈话函询后仍不收敛继续轻微违纪的,视违纪情节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被反映人进行的谈话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施行。凡此前有关纪律审查谈话函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1、《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
2、《谈话笔录》
3、《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4、《谈话函询报告》
5、《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附件1
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
被谈话函询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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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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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职务姓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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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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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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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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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方式 |
函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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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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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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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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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局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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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局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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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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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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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XXXXXXXXX(单位名称)
谈话笔录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问:今天,XXXXX(单位名称)请你来,就XXXXXX事情与你谈话,请你如实向组织回答,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要追究你的纪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请简单讲一讲你的工作经历?
答:
问:请简单讲一讲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群众反映你XXXXXXXXXXXXXX,请你讲一讲具体情况?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署姓名、日期)
附件3
XXXXXXXXXXXXXX(单位名称)
X纪案询〔201X〕XX号
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XXX同志:
经XXXXX(单位名称)研究,现将反映你有关问题线索摘要(见附件1)转去,请按照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如实作出说明。在收到函件X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XXXXX(单位名称)XXXX室。
附件:1、反映XXX同志问题摘要
2、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XXXX年XX月XX日
反映XXX同志问题摘要
1、XXXXXXXXXX;
2、XXXXXXXXXX。
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1、被反映人要如实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反映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被反映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压印,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压印。
3、书面说明材料应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
4、被反映人在收到函件后,单一问题3个工作日内,多项问题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送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附件4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XXX同志
XXXX问题线索谈话函询情况的报告
根据XXXX(单位名称)XXX领导批示,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我们按照对群众反映XXX同志的有关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了了解,并就其中的XXXXXX问题和XXXXXX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如下:
谈话函询对象简历:
XXX,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身份证号码,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历任主要职务与现任职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家庭住址。曾经是否受过何种处分。
第一部分:反映的主要问题和XXX同志的答复
1、 反映XXXXXX(列举举报内容)的问题。
第二部分:谈话函询后抽查核实情况
1、 关于反映XXXXXX(列举举报内容)的问题。
第三部分: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存在上述问题。经XXXX年XX月XX日XXX室(承办室)会议讨论,建议此问题线索进一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存在上述问题,但情节轻微。经XXXX年XX月XX日XXX室(承办室)会议讨论,建议对XXX进行XXXXXX(问责或组织处理的形式)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的问题线索尚不能排除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核实。经XXXX年XX月XX日XXX室(承办室)会议讨论,建议此问题线索暂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已经基本说清楚了情况,在抽查核实阶段中没有发现其违纪问题。经XXXX年XX月XX日XXX室(承办室)会议讨论,建议此问题线索暂予了结,以后如有新的问题线索,一并初步核实。
XXXXXXX(承办室)
XXXXXX(承办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线索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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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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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单位或事故(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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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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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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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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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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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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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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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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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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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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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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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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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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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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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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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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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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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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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收回涉案金额 |
(万元) |
主要
问题
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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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情况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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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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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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