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银通联发【2017】256号
所属企业:
根据《关于转发<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国资发[2017]300号)的通知要求,请所属企业按照文件内容抓好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有序开展,并将活动总结于8月21日前上报银川通联资本。
联系人:郭虓 联系电话:15109683312
附件:《关于转发<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
附件2
关于转发《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银国资发[2017]300号
各监管单位: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现将《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为工作的通知》(银安办发[2017]63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委办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有序开展,并及时总结打非治违工作好的工作和做法,于8月22号前上报活动总结。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6889253
附件:《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
治为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附件3
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银安办发〔201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全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生产经营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市上下持续开展了打非治违工作,有力打击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集中整治了一批违规违章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有所抬头,一些企业主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如交通运输领域的非法营运、建设领域的违规建设、矿山领域的非法开采等。个别地区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偷偷摸摸演变为明目张胆,不仅扰乱了生产经营建设正常秩序,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扭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缺乏,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抓好打非治违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坚守“红线”最坚决的态度,以落实责任最严格的要求,以强化执法最严厉的手段,以消除隐患最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打非治违工作,以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迎接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和打击治理重点
从即日起至8月底结束,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和突击检查等方式,集中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治理行动。
(一)重点打击非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2.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5.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以及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等;6.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如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改造维修、无证操作特种设备,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以及无证充装气瓶或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7.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8.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9.建筑领域无资质施工行为的;10.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11.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12.其他非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2.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3.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4.交通运输行业超速、超载、超限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5.矿山企业煤矿“五假五超”,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的;6.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与维护、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控制的;7.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的;8.尾矿库违规排放的;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10.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11.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12.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13.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1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15.拒不执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1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4.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6.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三、落实打非治违责任
(一)落实打非治违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落实打非治违属地管理责任。要成立或者明确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治理行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负责打非治违工作。要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落实打非治违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在全面排查摸底、深入分析近年来事故成因的基础上,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治理实施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打击。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和企业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制止违章违规行为,自觉做到合法生产经营,并健全完善责权统一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以企业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化设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予以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迅速行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行动,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行动实施方案或安排计划。各地、各部门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按照已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方案或安排计划集中行动,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创新检查方式,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以及互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强化执法。排查治理要做到即查即改,敢于碰硬,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监管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致使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打击治理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背后的“黑手”和“保护伞”,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打非治违工作成果,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教育和震慑效果,在全社会营造打非治违工作浓厚舆论氛围。要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打非治违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于8月22日前将打非治违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nx_ycajj@126.com)。
附件: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统计表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