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 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外,可由县(市)区设立集中燃放区,并组织城管、消防、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做好喷雾降尘、防火和清扫保洁工作;属于人员密集区域的,不得燃放易引发火灾和造成人身伤害的礼花、火箭、窜天猴、二踢脚等飞行方向不稳定的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市辖三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具体是:兴庆区鲜花港停车场、掌政镇典农公园广场、月牙湖滨河家园广场,金凤区丰登镇原永丰二队、丰登镇联丰四队(原丰登中学东侧)、通达南街迎宾广场,西夏区镇北堡镇镇苏路与振兴路东南角、西夏广场。 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上述指定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印发、张贴本《通告》等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四、倡导环城高速路以外的市民和单位,在节庆、庆典活动中少放、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弘扬平安、祥和、节俭的节日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有权向小区物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城管及辖区相关部门举报违犯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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